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王维先,男,1955年9月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维先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黄文献
执 行 员 张 艳
执 行 员 冯郁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