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岳某,男,汉族,2004年9月13日出生,住商城县。
法定代理人岳克同,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商城县,系原告岳某父亲。
被告郑某,男,17岁,学生,住商城县鲇鱼山乡欧楼村郑新湾组。
法定代理人郑长中,男,40余岁,住址同被告。系被告郑某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 时 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向 依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