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桂书、曾宪平申请执行温新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2:58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熊桂书,女,汉族,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曾宪平,男,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温新喜,男,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桂书、曾宪平与被执行人温新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新喜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朱淑均

执 行 员    冯郁峰

执 行 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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