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熊桂书,女,汉族,住商城县。
申请执行人曾宪平,男,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温新喜,男,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桂书、曾宪平与被执行人温新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新喜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朱淑均
执 行 员 冯郁峰
执 行 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