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18号
申请执行人张昌珍,女,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周传文,男,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昌珍与被执行人周传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传文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09)商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朱淑均
执 行 员 冯郁峰
执 行 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