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初字第871号
原告梅某,女,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勇,男,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邹兴甫,男,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的撤回起诉有利于子女的学习、生活、健康成长,维护家庭的和谐,化解了社会矛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军
代理审判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