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厚兰申请江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2:58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吴厚兰,女,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江倩,女,197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厚兰与被执行人江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倩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太平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黄文献

执 行 员    柳学生

执 行 员    冯郁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向依林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