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35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商城县。
被告余某,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 时 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向 依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