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初字第1052号
原告余某,女,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住城关镇.
被告芮某,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住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
审 判 长 黄文献
审 判 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彭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