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与被告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58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初字第1052号

原告余某,女,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住城关镇.

被告芮某,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住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

审 判 长  黄文献

审 判 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彭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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