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冯宜华,男,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刘纯先,女,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陈倩,女,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斌与被执行人刘纯先、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纯先、陈倩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孟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