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宜华申请执行刘纯先、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2:58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冯宜华,男,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刘纯先,女,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陈倩,女,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斌与被执行人刘纯先、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纯先、陈倩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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