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何玲,女,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杨洪,男,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玲与被执行人杨洪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洪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孟华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何玲,女,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杨洪,男,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玲与被执行人杨洪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洪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