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何唐珍,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商城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唐珍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唐珍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唐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唐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何唐珍承担。
审 判 员 陈 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向依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