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徐某,女,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商城县。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7月22日出生,地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 判 员 黄 文 献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