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维波与被上诉人商城县赤城办事处紫云山村民委员会、深圳市信诚佳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55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波,男,汉族,1958年6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颖,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赤城办事处紫云山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曾召喜,男,村委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洪修辞,男,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信诚佳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晓会,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维波与被上诉人商城县赤城办事处紫云山村民委员会、深圳市信诚佳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维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颖、被上诉人商城县赤城办事处紫云山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洪修辞、被上诉人深圳市信诚佳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传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吴孔玉
审判员  刘友成
审判员  李 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段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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