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军,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中红,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传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黎青山,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定帮,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段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军、张中红因与被上诉人黎青山、王定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军、张中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传英,被上诉人黎青山、王定帮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任 钢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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