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忠付因与被申请人周春、黄忠兵买卖合同纠纷申诉复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54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忠付(富),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住浉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春,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浉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忠兵(斌),男,成年,汉族,住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黄忠付因与被申请人周春、黄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忠付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黄忠付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忠付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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