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顶山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薛维宏、原审被告刘有国、陈立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5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颜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俊,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维宏,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建平,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有国,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
原审被告被告陈立龙,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平顶山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维宏、原审被告刘有国、陈立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顶山航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俊,被上诉人薛维宏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任钢
审判员  陈钢
审判员  吴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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