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俊、夏广林、陈科琴与被上诉人李金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52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俊,女,1989年6月15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广林,男,1963年4月19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科琴,女,1963年10月1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财,男,1989年12月6日。
上诉人夏俊、夏广林、陈科琴因与被上诉人李金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李金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夏俊、夏广林、陈科琴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夏俊、夏广林、陈科琴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夏俊、夏广林、陈科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孔玉
审判员  刘友成
审判员  李 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凤娇
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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