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执字第25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昌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新南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公司)合作经营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09)信中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新南公司承担诉讼费41800元。判决书生效后,新南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义务。弘昌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新南公司欠款29473元。尚有未执行余款12327元,申请执行人弘昌公司对未执行的余款12327元自愿放弃,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信中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