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新南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22:52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执字第25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昌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新南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公司)合作经营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09)信中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新南公司承担诉讼费41800元。判决书生效后,新南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义务。弘昌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新南公司欠款29473元。尚有未执行余款12327元,申请执行人弘昌公司对未执行的余款12327元自愿放弃,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信中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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