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信中法执字第5号
申请人丁荣辉申请执行黄明勇执行回转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的(2008)民提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联系申请人执行人,其电话一直处于来电提醒状态。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联系不上;并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对丁荣辉申请执行黄明勇的716213.66元人民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黄明勇具备履行条件或查找到黄明勇下落再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的(2008)民提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