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法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泽稳,男,汉族,1940年6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伟,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民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德兵,又名苏德斌,男,汉族,1969年1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锋,男,汉族,1980年7月20日生.
上诉人刘泽稳因与被上诉人苏德兵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泽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上诉人苏德兵的委托代理人程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36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吴孔玉
审判员 刘友成
审判员 李 牧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段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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