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传运购买、运输假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50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17号
罪犯余传运,又名余传进,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7日以(2011)信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余传运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宣判后,2011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余传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该犯伙同罗某等三人在深圳购买假币104万元,乘车返回途中,该犯与罗某返回深圳又购买假币212万元,11月13日二人在返回光山时被抓获。共缴获316万元假币。
罪犯余传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报减刑10个月。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检察机关意见,罪犯余传运在狱内消费清单显示其有一定履行能力,却不缴纳罚金,说明没有真诚悔罪,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余传运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在狱内消费数额说明有一定履行能力,却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能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传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婧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