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73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66年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项城市王明口镇。
委托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6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吴蒙,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赵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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