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700号
原告汝南县广深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南关工业园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位萌,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通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南县广深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位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南县广深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小珂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会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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