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1798号
原告王伟。
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伟诉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伟诉称,2013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第一年还款2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还款,被告行为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全部欠款。2014年1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保证金10万元,约定到期后不还,保证金作废。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也没有偿还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两笔欠款共计210万元。
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向原告王伟借款100万元,约定第一年还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王伟现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00)期限两年没有利息注:第一年还贰拾万元整以东南角二层楼作为抵押物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法人王大伟13年、8、22”。2014年1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保证金10万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借款协议借款方: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王大伟借款法人:王大伟现因厂急需资金周转,特向王伟借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借期两月,到期保证按时归还,保证金拾万元正,如不归还保证金作废,借方向王伟提供奔驰一辆,让王伟无偿使用两个月此协议叁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方法人王大伟出资人担保人:王海中2014年1月16日”。被告未依约履行,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借款协议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和2014年1月16日向原告王伟借款1000000元和110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借款协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清楚,对该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按照约定清偿债务。关于原告王伟诉称的要求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两笔欠款共计210万元诉请,因2013年8月22日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时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第一年还款20万元,下余80万元因还款期限未到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未到期部分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王伟款1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8990元,被告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负担14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韩冰
审 判 员 席长风
人民陪审员 万进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