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139号
原 告王琳,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青年路。
委托代理人贾枫,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陈建峰,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治安北路。
原告王琳诉被告陈建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李娅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琳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陈建峰多次从原告经营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白酒等货物进行销售。后经算账,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48605元,并分别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理由推脱不还。
被告陈建峰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陈建峰多次从原告经营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白酒等货物进行销售。后经算账,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48605元,被告分别出具了四张欠款条:2013年11月20日有两笔欠款,分别是25500元、10762元,2013年11月26日有一笔800元,2014年1月21日有一笔11543元,以上款项均系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分文未还,为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购买原告的白酒后,尚有48605元的货款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建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货款48605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陈建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娅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苏红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