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195号
原告吴海涛,男,汉族,生于1999年,住项城市贾岭镇。
被告黄海松,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项城市贾岭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涛与被告黄海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涛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海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宝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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