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亚州,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8月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亚州与本村村民张某(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一块到汝南县罗店镇新河桥下河道内用电鱼器捕鱼。张亚州在操作电鱼器电鱼过程中,由于所适用捕鱼工具不合法且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致使张某准备到网兜内抓鱼时触碰到正在通电的电鱼器的金属圈,被电鱼器击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电击后溺水死亡。2014年8月6日被告人张亚州的家属与死者张某之母文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亚州承担死者张丧葬费全部费用,并适当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死者张某之母文某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张亚州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亚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王某甲、樊某、文某、王某等人的证言,驻马店东笃医院急诊科对张某抢救记录、汝南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汝南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张亚州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州伙同张某在电击捕鱼过程中,被告人张亚州手持带有高压电的捕鱼器,其应当遇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被电击的危害后果,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以致发生了张某触电后溺水死亡的后果,被告人张亚州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亚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被告人已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属初犯、偶犯,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亚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海港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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