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风英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0 22:47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少刑初字第00012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风英,女,生于1967年,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陕县张茅乡,现住项城市李寨镇。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苏风英信用卡诈骗一案,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9日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风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苏风英在中国农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李寨分理处,趁帮助庄小荣办理银行卡之机,将为庄小荣办理的银行卡骗走,并通过自动柜员机将银行卡内的20000元取走。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苏风英在中国农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李寨分理处,趁帮助庄小荣办理银行卡之机,将为庄小荣办理的银行卡骗走,并通过自动柜员机将银行卡内的20000元取走。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
1、被告人苏风英供述:昨天上午,我去了李寨镇农业银行┈┈这时,一个妇女,五、六十岁了,给她儿子汇款,她让我帮她填个单子,我就给她帮忙填个单子,正填单子时,叫庄小荣的老太太也到我跟前让我帮她填单子,我说:“别慌,帮她填了再帮你填。这时柜台上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个业务在自动取款机上就能办,我就去帮这个老婆去自动取款机上帮她汇款过去。总共汇过去1100元,汇过钱之后我又回到银行大厅内,叫庄小荣的老太太就在填单子的台子边等着我呢,我就帮她填单子。把一张20000元版的存款单转存成一年定期的存款单,把这一年的利息取出来,我帮她填的单子,填了单子之后。俺两个一块儿到柜台上去办理的,办的时候,我说:“存到单子上人家一看就知道上面是多少钱,不如存到卡上,上面不显示钱,安全一些”。老太太同意了。然后我就给她办理业务,把她以前的存款单,我帮她填的单子、还有庄小荣的身份证递到里边,银行的工作人员先把去年一年的利息651元现金及条子和老太太的身份证先递出来,我拿了出来顺手递给了旁边的老太太,然后银行的人让输入卡密码,我说输123456,银行人员说不行,老太太让输入654321,我就给她设置为654321,等了一会,银行工作人员把卡递了出来,这时老太太在旁边惦着我的包,手里拿着钱往身上装,手套掉地上了,我说:“大娘,把手套拾起来”。老太太就去拾手套。然后,我就与她边说边走到银行门口,我当时一出门就想着查查我借的的两万块钱到账没有,就去自动柜员机上查我的卡,把这个老太太的卡忘记给她了。我查了以后没到账,然后我们两个一块出来,边走边说着话,那个老太太把我的包给我了,我们两个走到路口一块往西走,我见路南有个内衣点,想着给家里的孩子买件衣服,我就去了。分开时老太太对我说:“我买点药去”,然后我去了内衣店,没挑到合适的,我就出来了,在内衣店门口,我准备再去银行,我一掏兜,发现两个卡,老太太的卡我忘记给她了,我就去路北的药店找,没有找到,我就回了银行,我查了一下我的卡,我借的的钱没有到账,这时我就猛然间想起老太太卡上有两万元,我当时就想着先取出来用着,过两天周转过来再帮她存上,然后我就在自动取款机上把她的两万钱取出来,然后我就搭车去了项城,准备到项城工商银行去把钱汇给刘惠敏,结果在市标坐4路公交车到了项城市人民医院下车,准备去工商银行,在路上发现我背的包被划开了,20000元钱也丢了,我就又搭车回李寨我家了。
2、被害人庄小荣陈述:我有个银行卡到期了,今天上午十点多,我来到李寨农业银行,准备把利息取出来,再把卡里的钱存一年,我不认识字,大厅里一个女的让我先写单子,这时有个四十多岁的女的碰碰我,喊我姑,她说她帮我弄,我问她是银行的人吗?她说是里,然后我把身份证和单子都给那妇女了,那妇女说办张卡方便,我说不办卡,那妇女还劝我,她说办张卡存起来,回家媳妇、儿不知道密码,也偷不走,办好之后那妇女把身份证和二张银行开的单子给我,还给我660元的利息,让我装好别丢了。这时我给她要卡,她说给银行的人了,钱都存好了,我明年拿着身份证就能取钱了,然后我和那妇女出门了,刚出门她给我说我手里的二张单子没用了,撕了吧,我没撕装了起来,出来门往南走两步,进了玻璃门,那妇女说她取点钱,买衣服,然后让我帮着她拿着包,她在电脑前取钱,之后我俩出来了,出来向正南,那妇女说买衣服,我给她说买药,我俩就分开了。我买完药回家了,到家后我把存钱的事给我老头说了,还拿出来两张银行单子,我老头认识字,一看单子说我被骗了,然后我又来到李寨,我先去的银行,我到后问银行里面的人我卡呢,银行的人说给我侄女了,我说我不认识她,银行的人给我一查,我的钱被取走了,我们都知道被骗了,银行的人让我赶紧到派出所报案。
3、证人韩美焕证言:2014年12月10日上午10点多,我正在营业厅上班,这时有个七八十岁得老婆因为存折到期来我们营业所换票存款,她问我怎么处理,我给她说用短单子填一下,当时那老婆旁边有个四十多岁得妇女,旁边的妇女用手拍老婆的肩膀喊老婆为老姑,她给老婆说办个卡存定期的,别让媳妇、儿偷走了,之后那个妇女给老婆办了卡。办完卡那妇女给老婆六百多块钱,说是利息,安排老婆把钱放好装起来,她俩出门时我给那妇女说,帮老婆办好卡了把密码告诉她,老婆取钱了好取,那妇女说知道。说完他俩出了门,然后她俩又从我们营业厅的南门进了自动取款机,我看到那妇女取钱,老婆帮她掂着包,之后她俩出门正南走了。下午14点多,我们刚上班,老婆就来了,到这就开始哭说她的钱被那个妇女骗走了。我说那妇女喊她老姑喊的很亲热,以为是亲戚,老婆说她们不认识,后来我给老婆说让她到派出所报案。
4、证人王桂云证言:星期三上午我和俺村的位玉枝一起到李寨给我儿子汇生活费,我眼花,准备填的单子看不清,这时有个穿黑色袄的四十多岁的妇女看到了,她给我说帮我填单子,填完单子又给我办业务,把我儿子的1100元生活费给汇过去了,汇完后她给了我一张单子,给我说让我打个电话问问儿子,钱汇过去没有,钱要是没汇过去了明天去银行找她,我到了家后给我儿子打电话问了,我儿子收到钱了。┈┈当时有个七十多岁的老婆,应该不字识,在那等着,我想着那妇女给我办完,我们走后,那妇女肯定帮老婆办。
5、户籍证明
6、证明
7、情况说明
8、银行证明、卡号明细
9、监控截图
10、谅解书、收条
11、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风英冒用他人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被诈骗的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风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艳苓
审判员  张东华
审判员  马 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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