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66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2月1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4日到汝南县公安局老君庙派出所投案,当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张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汝南县韩庄乡林庄村前姚塘庄南的253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告人张X砍伐的253棵杨树立木材积为41.4173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张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叶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张某甲、丁某甲、羊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汝南县林业局出具的滥伐林木编号、根径及立木材积一览表、杨树立木材积测算报告、253棵杨树的采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各一份,现场照片六张,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砍伐林木现场图、被告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决证明各一份,(2013)汝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一份,汝南县公安局老君庙派出所出具被告人投案证明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左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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