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金林诉被告李传敏、马仁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47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680号
原告司金林,男,汉族,1958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
委托代理人刘国明,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传敏,男,回族,1963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
被告马仁勤,女,回族,1964年生,住址同李传敏,系被告李传敏之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宁国旗,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金林诉被告李传敏、马仁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金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司金林承担。
审判长  孙家立
审判员  李太杰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邝晓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