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洪飞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医务室刑事判决书

2016-07-20 22:47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26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洪飞,曾用名张国政,男,1955年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经商。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诈骗罪于2014年7月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东生,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洪飞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由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飞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飞及辩护人闫东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5年5月,被告人张洪飞伙同他人以44000元价格在项城市城郊乡前刘寨村购得坑塘地3440平方米,并将该坑塘划成12片宅基地。2000年、2008年其分别找到刘光华和刘文彬(另案处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其中八片土地办理了名为张洪飞、张国政、丁桂梅、丁美荣、张静、李前程、李艳丽的土地使用权证。后被告人张洪飞又让刘文彬帮忙办理了名为张凯、张杰的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洪飞将其中七片土地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满盈,从中获利56.7667万元。举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洪飞辩解称其盈利不到50万元,垫坑的费用头一次花五万,第二次花六万,买李连喜的地花了7000元,买丁延林的地花了29000元,总共给丁延林58000元。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中未指明被告人违反了哪一条土地管理法规。2,涉案的坑塘面积不但不足,而且盈利金额更达不到犯罪条件。3,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应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举出了照片两张;报纸摘要一份。
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被告人张洪飞伙同他人以44000元价格在项城市城郊乡前刘寨村购得坑塘地3440平方米,并将该坑塘划成12片宅基地。2000年、2008年其分别找到刘光华和刘文彬(另案处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其中八片土地办理了名为张洪飞、张国政、丁桂梅、丁美荣、丁桂梅、张静、李前程、李艳丽的土地使用权证。后被告人张洪飞又让刘文彬帮忙办理了名为张凯、张杰的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洪飞将其中七片土地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满盈,从中获利56.7667万元。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主要证明被告人张洪飞的基本情况。
2、证明:主要证实经查询被告人张洪飞在其辖区内未发现违法行为记录的情况。
3、废坑废地转让协议:主要证实1995年6月28日甲方前刘寨村民组与乙方张国政签署的废坑废地买卖协议,转让价格为44000元。
4、废坑、宅基地转让协议:主要证实2008年5月20日甲方张国政与乙方李满盈转让七处宅基地的协议。
5、收条:主要证实张国政收到李满盈转让宅基地款项60万元。
6、土地转让合同:主要证实1995年7月29日甲方城郊乡邝庄行政村前刘寨自然村与乙方丁峰林、张国政、刘伟签订的转让废坑废地的协议。价款44000元。
7、关于三家买废坑塘的分配协议:主要证实1995年7月29日张国政、丁峰林、刘伟三家签订的购买废坑塘的分配情况。
8、关于李连喜、孙法祯与张国政买前刘寨自然村后的废坑塘的分配协议书:主要证实1996年6月13日经李连喜、孙法祯和张国政、丁桂梅共同协商分配购买废坑塘的协议:东第一排第一家归田向阳,第二家第三家为丁桂梅的,第二家第三家应属于李连喜、孙法祯的。李连喜,孙法祯应享受合同上、协议书上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在乙方买甲方的废坑塘时,张国政所兑出的一万元是张国政、李连喜、孙法祯共同从银行贷款。张国政、丁桂梅把这两片宅子分给了李连喜、孙法祯贞。张国政一份的本息已付清。
9、废坑地转让协议:主要证实1995年7月10日甲方张国政与乙方刘文彬签订的两处宅基地协议,刘文彬付价款10000元。
10、情况反映:主要证实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平安大道修建工作中发现邝庄行政村前刘寨自然村废坑塘有私买私卖、私搭乱建现象且数额较大,我单位认为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特向公安局反映。
11、证明:主要证实李满盈向张洪飞购买宅基地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
12、证明:主要证实经查地籍档案,丁桂梅、张洪飞、丁美荣、丁桂梅、张静、张国政等6人集体土地证无档案,无台账,疑似假证,建议立案调查。
13、证明:主要证实经查阅项城市自然村图号编码,现光武办事处邝庄行政村前刘寨村图号编码为0818。
14、说明:主要证实土地使用者张凯和张杰,地号为08003和08002,图号为0818,他们所提供的书面资料符合宅基证办证条件。
15、说明:主要证实经查阅张国政、刘高峰、刘伟、张静、丁桂梅、丁美荣、张洪飞的地号未在项城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登记,且其土地证印章为项城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项政办(2002)50号通知,项城市国土资源局的印章于2002年6月4日启用,之前印章为项城市土地管理局。
16、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主要证实2002年6月4日启用项城市国土资源局印章。
17、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主要证实丁桂梅、丁美荣、张静、张国政、张洪飞、张杰、张凯等人的土地使用证信息。
18、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记录:主要证实卡号为6228482081977715513的资金交易记录情况。
19、证明:主要证实项城市迎宾大道南通棚户区安置小区(睿智家园北区)项目,经周口市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费用总投资44353万元,总建筑面积241882平方米,均价为1833.66平方米。
20、项城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主要证实项城市公安局将丁桂梅、张国政、张洪飞、张静、丁美荣、张杰、张凯集体土地使用证随案移交的情况。
21、收到条、项城市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融通借据:主要证实李连喜从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借款两万元,并把其中的一万元交予张国政买坑,这一万元买坑款本息由李连喜、张国政、孙法祯三人共同承担。
22、证明:主要证实张洪飞出售坑塘时没有经项城市土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该坑塘属集体所有。
23、证明及土地情况示意图:主要证实张洪飞出售前刘寨行政村坑塘的七片宅基地示意图。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主要证实项城市公安局对项城市光武办事处前刘寨村废坑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记录及拍照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韩维功(曾用名韩国忠)证言,刘文彬办理那两个土地证我知道,当时刘文彬说帮忙办两个宅基地证,我把俺行政村的公章拿出来给他,然后他自己盖的。这两个名为张凯、张杰的办理土地证档案,当时我见过申请表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其他的我没有见过。
证人刘文彬证言,1995年的时候我村向外转卖过前刘寨村一个坑,卖给张国政啦,大概有3400多平方,44000元卖的。双方签订了协议,各一份,俺村的那份交给刘文昌保管的,就是李满盈提供的张国政购买协议,上面我以甲方身份签的有名字,后来我和当时俺行政村的支部书记张瑞领又以证明人身份在上面签了名。张国政购买我村的那个坑时,我就买了一片,另一片是张国政送给我的,签订协议时村代表那一块我签的是我的大名刘文彬,在买方代表那一块我签的是我小名刘伟。这两块办证了,1995年在城郊乡土管所办的,名字分别是刘高峰和刘伟。
张国政找到我让我帮忙托人给他办两个证,时间大概是2008年。我找到韩国忠,韩国忠后来约刘毓,我请他们吃顿饭说说情况,刘毓就同意办了。张国政给我张凯和张杰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向土地部门提供办证人信息,申请表上我冒用了邝清玉和韩国忠的名字填写的,还有村民组意见一项,村民委员会意见项都是我填写的。在复印社把张凯、张杰身份证地址换成前刘寨的地址,一年多之后才办好。
我和张国政在2014年春季时补了废坑地转让协议,孙发祯给你们提供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张国政买坑时和俺村里签的,时间就是1995年刚买坑时。张国政刚买了坑之后,拉的有三四车垃圾,用三轮大篷车拉的,倒坑北沿处了,这之后就没有再填过。
3、证人刘光华证言,2003年夏天的时候,当时前刘寨的干部张瑞岭和刘文彬领着张国政的妻子,吃饭时张瑞岭让我帮忙办一下土地证。后来我找城郊乡土管所的所长师建勇说了这件事。在师建勇家里他给了我两本空白的土地证,让张国政的妻子找他完善手续。后来我就把那两本空白证给了张国政的妻子,并安排她让她找师建勇所长完善手续。
2004年6月份或7月份时,张国政的妻子到单位找我,让我帮忙再给她办理两本土地证,这次她给我4000元钱让请人家吃饭,我就又找的师建勇让他帮忙,这次师建勇又给我两本空白的土地证让我转交给那个女的,并安排她把手续完善好。
4、证人刘毓证言,2008年,刘文彬到俺单位找我说为他亲戚办理土地证,表都是他填好的,我看了说申请表这一套得有行政村的签字盖章和办事处的签字盖章,他说他去办,后来他把那一套申请手续办好之后交给了我,我就上报给局里为他办理了土地证。
5、证人周伟证言,我来报案,我单位工作人员在平安大道建设中,发现邝庄行政村前刘寨自然村有私买私卖废旧坑塘、废坑地及乱建违法建筑,且私买私卖的废坑塘地数额较大,我单位指派我来公安局报案。
6、证人李满盈证言,2012年四、五月份的时候,购买张国政的这七块地时,双方签的有协议,当时就把钱给他啦,是通过银行转的帐,转完款后他给我打的那个60万元收条。签订协议日期当时张国政让我签的是2008年。位置就是从东往西数,南北第一排是三块地,往西数南北第二排有两片,往西数南北也是两片,没有讲每片具体的面积。他给我七个土地证,说卖七片地给七个证,没有分哪个证是哪块地。
7、证人李连喜证言,在1995年前后,我和孙法祯找到张国政一起去看的那片废坑地,俺三人经过协商,我和孙法祯每人给张国政拿几千块钱,具体多少钱我忘了,意思是那块废坑地有我和孙法祯每人一片宅基地,之后俺没有讲过此事。2013年秋天,张国政来找我,硬给我4000块钱,意思俺认以前买的地协议不讲了,我给张国政写有收条。我和孙发祯、张国政三人共同贷款1万元用于购地,当时我掏了叁仟三百多元。
8、证人李前程证言,我认识张国政,和他一块买过地,大概是1994年或1995年的事,在项城市城郊乡前刘寨村买的,东北角的一个大坑。开始是张国政和刘文彬、丁延林、李连喜、孙法祯他们几个买的,买之后有四五年的时间,张国政找我说那一块地中的买家丁延林不愿意要啦,我去看看就同意买了。我和张国政一人掏29000元一人买了两片半,我和张国政签的有协议,内容是此五片地由我俩共同购买,一家一半,后来丁延林在上面签的也有字。协议现在张国政要走了。2012年10月份的时候,张国政告诉我把那块地卖了,他给了我75000元的现金,我把合同协议和土地使用证都给他了。土地证上的名字是我和俺闺女李艳丽的名字。
9、证人孙法祯证言,张国政买了那个坑之后把其中一片卖给了我,买时候是4800元钱。2013年时候,丁桂梅提出给我5000块钱买我的地,当时我就没有同意,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讲这事。张国政没有给我换宅子,我们购地后第二年春上进行填垫了,用建筑垃圾填的,张国政说拉了四十车的建筑垃圾,共花了1000元钱,俺三人每人摊330多元。
10、证人丁延林证言,购买前刘寨村坑的时候是我和张国政一块买的,但前后都是张国政出面办的,协议也是张国政出面签的,我当时出资大概是2万多块钱。买之后,我和张国政商量把那块地方划成十片宅基地,我要五片,张国政要三片,另外一块是前刘寨村会计买着,还有一片送给前刘寨村会计啦。后来张国政找到我,我把地卖给他了,还是按买的价格卖的,他还少给我几千块钱,说以前给我送过一套沙发用那顶账,印象中那五片地就卖给张国政自己了。孙发祯提供的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上面丁峰林的签字不是他签的,他就不会写字。
10、证人张瑞岭证言,1996年前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前刘寨村队长刘文昌找到我说,他村建校负担较重,他们村经开村民组会,大家都同意将村东北角的废坑地转让给他人,卖一部部分钱减免群众负担,我看他们都说好了,我也就同意啦,我作为证明人在转让协议上签的字,我只知道废坑卖给了张国政啦。
11、证人邝清玉证言,张国政为其子张凯、张杰在前刘寨村办理土地证一事我不知道。我看见上面有我的名字,是俺村会计刘文彬签的字,刘文彬没有对我讲过此事。
12、证人张杰证言,这本名字为张杰的土地证名字是我的,但我没有见过这本土地证,不知道咋回事。我的身份证我父亲张洪飞拿过。
13、证人张凯证言,这本名为张凯的土地证名字是我的,我爸说过以前在前刘寨买的有个坑,我想这可能是俺爸给我办的证,他没有给我说过。我身份证上信息没有变更过,这个名为张凯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的张凯是我本人,但上面住址不一样。我的身份证由俺爸张洪飞保管。
14、证人付吉东证言,2012年3月份或者4月份一天早上,张国政找我说有几片宅基地让帮忙处理一下,当时他拿着土地证让我看,一共是八个。有一天我碰见李满盈给他说了这事,我介绍他们认识,剩下的事情他们就把我撇开自己谈了。后来李满盈说他买了七片。
(四)被告人张洪飞供述与辩解,我买的是项城市邝庄大队前刘寨村的地,是一个坑塘,是那庄大队的地,他们村干部卖给我的,大概有20年或者19年了,我出面和前刘寨村谈的,不过是我和李连喜、孙法祯、丁延林俺四个搁一块买的。有2000平米左右,44000元钱。我掏3300元钱,当时李连喜出面贷款,贷了10000元,算是我和李连喜、孙发祯三人共同贷款,买了地之后,分配时他们把西头最大的一片给我啦。买后分时有两片是写俺老婆丁桂梅的,实际上是这两家归李连喜和孙发祯。丁延林买后大约有两年左右的时间,他手里五片不想要了,我和李前程父女就从他手里购买过来了,我要一半,李前程要一半,大概一家掏了20000元钱。后来李前程也不想要了,在离现在三四年的时候,他75000元或77000元卖给我啦,我给李前程75000元钱有几年啦,那时候迎宾大道还没有修的。孙法祯的地以前俺俩谈的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我,可后来他不同意,那地算搁那了也算是他的,我想他不要啦,就算在我名下了。李连喜的地也是二、三年前卖给我的,卖给我7000元钱,已经给他了。我把那地划成了12片宅基地,我自己留了3片,卖给前刘寨的干部刘文彬2片,卖给李满盈7片。
那12片地,卖给刘文彬那两片是他自己办的证,另外刘文彬又帮我办理了张凯、张杰的两个证,剩下那八片宅基地的土地证都是刘光华帮我办的,都是俺一家人的名字。
我卖给李满盈的那七片地的时间距今也就是三年左右,价格是六十万元,位置在坑塘的中间。地卖后我用其中的30万元钱买了两辆公交车,另外用10来万元在我王冠桥家具厂搭建了厂房,剩余的10来万买了一辆小轿车。卖给刘文彬的没有土地证,卖给李满盈的那七片都有土地证。卖给李满盈的七片地中有孙法祯的那一片,不过我把我的调给孙发祯了。李满盈和孙法祯提供的协议,这两个协议是因为一开始签的那个协议我弄丢了,后来我给刘文彬说他又给我补了一份协议。我填垫坑塘有十来年了,孙发祯知道,他还出钱了,出多少我忘了,垫的东边那个角。
以下是辩护人举证:
1,照片两张,主要证明被告人张国政所买的坑塘的情况。
2,报纸摘要一份,主要证明被告人张国政为家乡攒钱修路、制造飞机喷洒农药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人对证据1没有异议,认为证据2与本案无关。认为被告人张洪飞非法获利数额应为56.7667万元,已经达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且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不能私买私卖。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飞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洪飞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洪飞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龚光明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亚南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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