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男,1963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8日主动投案后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XX,男,1975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9日主动投案后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朱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韩XX伙同被告人朱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汝南县留盆镇王桥村集南一队东侧窑场的55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砍的杨树立木材积为19.5461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被告人韩XX、朱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材积测算报告、二被告人到案情况的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朱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材积达19.5461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韩XX、朱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朱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林 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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