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55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庆领,男,197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丁集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庆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钧,被告人崔庆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17时16分,被告人崔庆领醉酒后无证驾驶豫PBK535两轮摩托车,行驶到项城市光武大道市标西100m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血醇含量为247mg/100ml。后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2mg/100ml。建议在拘役一至三个月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庆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醇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庆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崔庆领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庆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李亚南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