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589号
原告冯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西关办事处。
被告王某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4月17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牛凌宇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