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汝刑初字第20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2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11年9月29日因涉嫌犯逃税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23日以汝检刑诉(201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逃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X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影响审判的进行,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王X于2015年1月29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港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唐新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