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01479号
原告闫四清,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玉林,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逯军伟,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逯垒,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四清与被告吴玉林、逯军伟、逯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四清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玉林、逯军伟、逯垒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四清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闫四清负担。
审 判 长 冯 原
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
人民陪审员 刘新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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