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00429号
原告张娜,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胡海生,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娜与被告胡海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娜在开庭审理时撤回对被告胡海生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娜负担。
审判员 邓华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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