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01501号
原告李蒙蒙,女,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威,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蒙蒙与被告王威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蒙蒙在开庭审理时撤回对被告王威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蒙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蒙蒙负担。
审 判 长 冯 原
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
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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