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郭书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曹友,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潘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胡会义,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新鸿,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书成、曹友与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潘赵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书成、曹友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书成、曹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书成、曹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郭书成、曹友负担。
审 判 长 沈 会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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