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园园与被告李付国、夏琴监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22:43
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初字第00548号
原告王园园,女,1981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北冰,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付国,男,1955年9月26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夏琴,女,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园园与被告李付国、夏琴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园园及委托代理人朱北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付国、夏琴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园园诉称,原告与二被告之子李建峰于2008年3月18日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12月1日生育一女李慧茹。2011年9月21日,李建峰因肝病病故。在李建峰病故后,二被告将原告驱离家门。2012年春节前,原告与二被告商量将女儿接回娘家过节,但春节后第五天,二被告在原告未防备情况下将原告女儿“抢”走,致原告从此未与女儿见面。后原告多次给二被告打电话要求见女儿,均得到拒绝。请求原告女儿李慧茹由原告抚养。
被告李付国、夏琴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8日,原告王园园与二被告之子李建峰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12月1日生育一女李慧茹。2011年9月21日,原告丈夫李建峰因肝病病故。2012年春节前,原告征得二被告同意将女儿李慧茹接回娘家过节,春节过完后第五天,二被告将原告女儿李慧茹带走,至此李慧茹一直跟随二被告生活。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书证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监护权纠纷。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李慧茹系原告王园园与其丈夫李建峰所生育子女,现李建峰病故,原告王园园作为李慧茹的母亲,身体健康,具有监护能力,故在李慧茹未成年期间原告王园园应为李慧茹的法定监护人。二被告作为李慧茹的祖父母,儿子李建峰病故对其精神上造成影响,而李慧茹作为李建峰遗留子女,成为二被告精神上的寄托,其抚养李慧茹的心情虽可以理解,但行为妨害了原告王园园行使监护权。原告王园园要求行使监护权,抚养李慧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园园之女李慧茹由原告王园园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园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威
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
人民陪审员  谭 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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