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41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549号
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贺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本立,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继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75元,减半收取4688元,由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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