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张国政,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杨群,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政与被告杨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政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国政负担。
审判员 沈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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