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66号
原告赵华停,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刘保,男,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停与被告刘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停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华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华停负担。
审判员 陈荣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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