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刘付山,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陈瑞群,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山与被告陈瑞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刘付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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