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89-1号
原告魏纪军,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沈荣莲,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纪军与被告沈荣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纪军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纪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纪军撤回对被告沈荣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魏纪军负担。
审判员 李山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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