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0077号
原告陈奎阁,男,成年人,汉族。
被告中国银行西平支行,住所地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奎阁与被告中国银行西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奎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奎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泮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莹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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