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王洪卫,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裴广勤,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洪卫与被告裴广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清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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