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485号
原告周兰枝,女,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户平安,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平县环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兰枝与被告西平县环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兰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兰枝撤回对被告西平县环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宗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琳璐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