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燕鹏与被告闫少魁、谭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2:4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152号
原告叶燕鹏,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闫少魁,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谭惠霞,女,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燕鹏与被告闫少魁、谭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燕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燕鹏撤回对被告闫少魁、谭惠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徐 岩
审判员 孙国君
审判员 张宗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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