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10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陈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诚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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